# 被捕後的司法進程:無罪、不起訴和緩刑的可能性探討曾經經歷過一個案件,接手時當事人已被批準逮捕。經過與當地執法部門的多日交涉,最終將當事人取保候審。然而,在案件即將移送法院前兩天,當事人又被關進看守所。當時我向檢察官表達了疑慮:案件是否構成犯罪、管轄權是否恰當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,多次退回補充偵查也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證據,我們認爲完全可以做不起訴處理。檢察官回應說:"確實如此,但我們通常都是逮捕後就要起訴的,沒有辦法。"這讓人不禁思考:在刑事案件中,檢察官是否必須對已批捕的當事人提起公訴?從更深層次來看,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另一個更爲關鍵的問題:捕訴合一的做法是否真的合理?這種做法又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?要回答這些問題,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兩個概念: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。捕訴合一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,同一名檢察官同時負責審查逮捕和起訴。而捕訴分離則是由兩名不同的檢察官分別負責這兩個階段的工作。這兩種制度的發展歷程大致如下:1. 70年代末檢察機關重建後,因人力不足、案件量大,採取捕訴合一方式以提高效率。2. 80年代,爲加強內部監督,檢察院將審查逮捕與起訴分開。3. 90年代初,基層檢察院爲解決人手不足問題,重新採用捕訴合一。4. 1999年,最高檢將刑事檢察廳分爲審查批捕廳和審查起訴廳,正式確立捕訴分離機制。5. 2019年,檢察機關內部改革,全面推行捕訴一體化辦案機制。6. 近期,有消息稱部分地區已開始試點捕訴分離。可以看出,這兩種制度一直在交替使用。那麼,目前廣泛實行的捕訴合一制度對刑事案件當事人有何影響?這要從兩種制度的優劣勢說起。實行捕訴合一的主要考慮有:1. 提高訴訟效率:同一檢察官負責全程,無需重復熟悉案情。2. 提高司法資源利用率: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,均衡工作量。3. 強化檢察官責任意識:權責統一,促使檢察官更謹慎辦案。而捕訴分離制度的優劣勢包括:1. 加強內部監督:不同檢察官相互制衡,減少權力濫用。2. 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:多角度審查案件,減少主觀偏見。3. 可能降低辦案效率:案件被分割處理,不利於全面把握。表面看來,捕訴合一似乎能提高效率並促使檢察官更謹慎。但作爲刑辯律師,我對此持有不同看法。衆所周知,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批捕時只有7天時間。在這短暫的期限內,他們不僅要處理批捕案件,還可能同時負責其他起訴和庭審工作,以及參加各種會議。因此,留給他們仔細審查案卷和訊問嫌疑人的時間其實很有限。在這種時間緊、任務重的情況下,檢察官難免可能出錯,將不應逮捕的人批捕。在捕訴合一制度下,負責逮捕和起訴的是同一個檢察官。如果他發現自己批捕錯誤,當事人可能不構成犯罪,或案件存在重大爭議,甚至是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的案件,你認爲他會如何處理?制度確實難以約束人性。有擔當、敢於負責的檢察官確實存在,但極爲少見。我也曾代理過被逮捕後最終獲得不起訴的案件。然而,大多數情況下,檢察官難以面對自己的錯誤。一旦批捕,他們往往會堅持起訴,將案件移送法院,指控當事人犯罪。對當事人而言,一旦案件進入法院,想要獲得無罪判決變得極其困難。根據2024年最高檢的《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》,判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僅佔萬分之三,且無罪判決率逐年下降。批捕後不起訴及批捕後判決無罪的比例合計僅爲0.27%。這也是爲什麼我經常強調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提醒當事人和家屬要謹慎對待每個訴訟環節。一旦案件發展方向出現偏差,後續很難扭轉。近期,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捕訴分離,引發了熱烈討論。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,無論是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,制度本身並無對錯,關鍵在於執行制度的人。捕訴分離也許不是完美的解決方案,但如果一味追求工作效率,必然會造成更多冤假錯案。對某些辦案人員來說,刑事案件可能只關乎面子,但對每個當事人而言,都事關一生。
捕訴合一還是分離:如何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錯案
被捕後的司法進程:無罪、不起訴和緩刑的可能性探討
曾經經歷過一個案件,接手時當事人已被批準逮捕。經過與當地執法部門的多日交涉,最終將當事人取保候審。然而,在案件即將移送法院前兩天,當事人又被關進看守所。
當時我向檢察官表達了疑慮:案件是否構成犯罪、管轄權是否恰當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,多次退回補充偵查也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證據,我們認爲完全可以做不起訴處理。
檢察官回應說:"確實如此,但我們通常都是逮捕後就要起訴的,沒有辦法。"
這讓人不禁思考:在刑事案件中,檢察官是否必須對已批捕的當事人提起公訴?從更深層次來看,這個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另一個更爲關鍵的問題:
捕訴合一的做法是否真的合理?這種做法又造成了多少冤假錯案?
要回答這些問題,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兩個概念:捕訴合一和捕訴分離。
捕訴合一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,同一名檢察官同時負責審查逮捕和起訴。而捕訴分離則是由兩名不同的檢察官分別負責這兩個階段的工作。
這兩種制度的發展歷程大致如下:
可以看出,這兩種制度一直在交替使用。那麼,目前廣泛實行的捕訴合一制度對刑事案件當事人有何影響?這要從兩種制度的優劣勢說起。
實行捕訴合一的主要考慮有:
而捕訴分離制度的優劣勢包括:
表面看來,捕訴合一似乎能提高效率並促使檢察官更謹慎。但作爲刑辯律師,我對此持有不同看法。
衆所周知,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批捕時只有7天時間。在這短暫的期限內,他們不僅要處理批捕案件,還可能同時負責其他起訴和庭審工作,以及參加各種會議。因此,留給他們仔細審查案卷和訊問嫌疑人的時間其實很有限。
在這種時間緊、任務重的情況下,檢察官難免可能出錯,將不應逮捕的人批捕。
在捕訴合一制度下,負責逮捕和起訴的是同一個檢察官。如果他發現自己批捕錯誤,當事人可能不構成犯罪,或案件存在重大爭議,甚至是情節輕微可以不起訴的案件,你認爲他會如何處理?
制度確實難以約束人性。
有擔當、敢於負責的檢察官確實存在,但極爲少見。我也曾代理過被逮捕後最終獲得不起訴的案件。
然而,大多數情況下,檢察官難以面對自己的錯誤。一旦批捕,他們往往會堅持起訴,將案件移送法院,指控當事人犯罪。
對當事人而言,一旦案件進入法院,想要獲得無罪判決變得極其困難。根據2024年最高檢的《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》,判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數僅佔萬分之三,且無罪判決率逐年下降。批捕後不起訴及批捕後判決無罪的比例合計僅爲0.27%。
這也是爲什麼我經常強調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提醒當事人和家屬要謹慎對待每個訴訟環節。一旦案件發展方向出現偏差,後續很難扭轉。
近期,部分地區開始試點捕訴分離,引發了熱烈討論。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,無論是捕訴合一還是捕訴分離,制度本身並無對錯,關鍵在於執行制度的人。
捕訴分離也許不是完美的解決方案,但如果一味追求工作效率,必然會造成更多冤假錯案。
對某些辦案人員來說,刑事案件可能只關乎面子,但對每個當事人而言,都事關一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