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被捕后的司法进程:无罪、不起诉和缓刑的可能性探讨曾经经历过一个案件,接手时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。经过与当地执法部门的多日交涉,最终将当事人取保候审。然而,在案件即将移送法院前两天,当事人又被关进看守所。当时我向检察官表达了疑虑:案件是否构成犯罪、管辖权是否恰当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,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也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,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。检察官回应说:"确实如此,但我们通常都是逮捕后就要起诉的,没有办法。"这让人不禁思考:在刑事案件中,检察官是否必须对已批捕的当事人提起公诉?从更深层次来看,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:捕诉合一的做法是否真的合理?这种做法又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?要回答这些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两个概念: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。捕诉合一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,同一名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。而捕诉分离则是由两名不同的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的工作。这两种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如下:1. 70年代末检察机关重建后,因人力不足、案件量大,采取捕诉合一方式以提高效率。2. 80年代,为加强内部监督,检察院将审查逮捕与起诉分开。3. 90年代初,基层检察院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,重新采用捕诉合一。4. 1999年,最高检将刑事检察厅分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,正式确立捕诉分离机制。5. 2019年,检察机关内部改革,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。6. 近期,有消息称部分地区已开始试点捕诉分离。可以看出,这两种制度一直在交替使用。那么,目前广泛实行的捕诉合一制度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何影响?这要从两种制度的优劣势说起。实行捕诉合一的主要考虑有:1. 提高诉讼效率:同一检察官负责全程,无需重复熟悉案情。2. 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: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,均衡工作量。3. 强化检察官责任意识:权责统一,促使检察官更谨慎办案。而捕诉分离制度的优劣势包括:1. 加强内部监督:不同检察官相互制衡,减少权力滥用。2. 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:多角度审查案件,减少主观偏见。3. 可能降低办案效率:案件被分割处理,不利于全面把握。表面看来,捕诉合一似乎能提高效率并促使检察官更谨慎。但作为刑辩律师,我对此持有不同看法。众所周知,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批捕时只有7天时间。在这短暂的期限内,他们不仅要处理批捕案件,还可能同时负责其他起诉和庭审工作,以及参加各种会议。因此,留给他们仔细审查案卷和讯问嫌疑人的时间其实很有限。在这种时间紧、任务重的情况下,检察官难免可能出错,将不应逮捕的人批捕。在捕诉合一制度下,负责逮捕和起诉的是同一个检察官。如果他发现自己批捕错误,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,或案件存在重大争议,甚至是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案件,你认为他会如何处理?制度确实难以约束人性。有担当、敢于负责的检察官确实存在,但极为少见。我也曾代理过被逮捕后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案件。然而,大多数情况下,检察官难以面对自己的错误。一旦批捕,他们往往会坚持起诉,将案件移送法院,指控当事人犯罪。对当事人而言,一旦案件进入法院,想要获得无罪判决变得极其困难。根据2024年最高检的《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》,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仅占万分之三,且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。批捕后不起诉及批捕后判决无罪的比例合计仅为0.27%。这也是为什么我经常强调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提醒当事人和家属要谨慎对待每个诉讼环节。一旦案件发展方向出现偏差,后续很难扭转。近期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捕诉分离,引发了热烈讨论。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,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,制度本身并无对错,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人。捕诉分离也许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,但如果一味追求工作效率,必然会造成更多冤假错案。对某些办案人员来说,刑事案件可能只关乎面子,但对每个当事人而言,都事关一生。
捕诉合一还是分离:如何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
被捕后的司法进程:无罪、不起诉和缓刑的可能性探讨
曾经经历过一个案件,接手时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。经过与当地执法部门的多日交涉,最终将当事人取保候审。然而,在案件即将移送法院前两天,当事人又被关进看守所。
当时我向检察官表达了疑虑:案件是否构成犯罪、管辖权是否恰当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,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也未能提供新的有力证据,我们认为完全可以做不起诉处理。
检察官回应说:"确实如此,但我们通常都是逮捕后就要起诉的,没有办法。"
这让人不禁思考:在刑事案件中,检察官是否必须对已批捕的当事人提起公诉?从更深层次来看,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:
捕诉合一的做法是否真的合理?这种做法又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?
要回答这些问题,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两个概念:捕诉合一和捕诉分离。
捕诉合一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,同一名检察官同时负责审查逮捕和起诉。而捕诉分离则是由两名不同的检察官分别负责这两个阶段的工作。
这两种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如下:
可以看出,这两种制度一直在交替使用。那么,目前广泛实行的捕诉合一制度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有何影响?这要从两种制度的优劣势说起。
实行捕诉合一的主要考虑有:
而捕诉分离制度的优劣势包括:
表面看来,捕诉合一似乎能提高效率并促使检察官更谨慎。但作为刑辩律师,我对此持有不同看法。
众所周知,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批捕时只有7天时间。在这短暂的期限内,他们不仅要处理批捕案件,还可能同时负责其他起诉和庭审工作,以及参加各种会议。因此,留给他们仔细审查案卷和讯问嫌疑人的时间其实很有限。
在这种时间紧、任务重的情况下,检察官难免可能出错,将不应逮捕的人批捕。
在捕诉合一制度下,负责逮捕和起诉的是同一个检察官。如果他发现自己批捕错误,当事人可能不构成犯罪,或案件存在重大争议,甚至是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案件,你认为他会如何处理?
制度确实难以约束人性。
有担当、敢于负责的检察官确实存在,但极为少见。我也曾代理过被逮捕后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案件。
然而,大多数情况下,检察官难以面对自己的错误。一旦批捕,他们往往会坚持起诉,将案件移送法院,指控当事人犯罪。
对当事人而言,一旦案件进入法院,想要获得无罪判决变得极其困难。根据2024年最高检的《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》,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仅占万分之三,且无罪判决率逐年下降。批捕后不起诉及批捕后判决无罪的比例合计仅为0.27%。
这也是为什么我经常强调刑事案件前37天的重要性,提醒当事人和家属要谨慎对待每个诉讼环节。一旦案件发展方向出现偏差,后续很难扭转。
近期,部分地区开始试点捕诉分离,引发了热烈讨论。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,无论是捕诉合一还是捕诉分离,制度本身并无对错,关键在于执行制度的人。
捕诉分离也许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,但如果一味追求工作效率,必然会造成更多冤假错案。
对某些办案人员来说,刑事案件可能只关乎面子,但对每个当事人而言,都事关一生。